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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团员推优入党工作的实施办法(草案)

2017年03月12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党建带团建”的具体体现,也是团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推优”工作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不仅有利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也有助于加强团的思想和组织建设。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推优”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注重培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团组织要主动协助党组织做好对“推优”对象的培养和考察工作,经常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培养和考察情况,提出“推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优”工作的成效将作为评优评先重要标准,推动我校的团员推优工作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 “推优”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推优条件来推荐,力争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对条件不成熟的应该继续培养。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的倾向。

  第五条 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下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从而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二章 “推优”对象的范围条件

  第六条 凡团的关系在我校的共青团员,年龄在28周岁以下,积极参加团内组织活动,完成团组织分配任务,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第七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对象向党组织推荐。推荐对象的条件具体为:

一、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自觉递交入党申请书和思想汇报,报名参加党校初级班并结业。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

  二、注重理论学习。能自觉、主动、积极参加党的知识的学习,注重党性修养和思想认识上的提高;积极参加团内各项活动,认真参加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

  三、入党动机端正。热爱党,热爱祖国和人民,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具有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能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尊师爱友,乐于助人;

  四、学习成绩良好。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无挂科,综合素质测评应处于团支部前50%

  五、注重个人品德修养。遵章守纪、自尊自爱、明礼诚信;为人处世公正、对人待事公平;在各项活动中做出表率,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

  六、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带头参与校内、团内各项思想教育、文化艺术、创新创业实践、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等各类活动和竞赛,努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七、其他优先推荐对象,主要包括在符合推优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在国际、国家级、省级大赛或全国、全省评选表彰中获奖者,或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可向团支部申请,经学院团委、学院党委和校团委审核后,进行优先推荐。此类人类不受推优时间所限。

第三章 “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团组织对经考察已基本具备发展条件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的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每学期进行1次,推荐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支部团员总数的10%

  第九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工作程序是:

  一、团支部对本年度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在广泛听取团内外有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团员本人具体介绍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团支部全体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大会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即成为推荐对象。

  二、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初步确定推荐对象,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连同个人总结,民主评议意见,上报给学院团委。

  三、学院团委在团支部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定专人进行单独谈话,了解其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宗教信仰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团委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各团支部建立分册。

  (三)各支部依据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条件,定期推荐。

  (四)学院团委不定期对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核,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五)深入基层、深入团支部及身边学生进一步核实情况,了解被推荐人的综合表现。

  (六)要认真征求辅导员、班导师对被推荐对象的意见。

  四、学院团委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全面衡量、讨论确定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在校内进行公示7天。

  五、被推荐人详细填写《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表》,团支部签署意见,送报校团委审批。

  六、学院团委定期汇总“推优”名单,并报校团委备案,校团委定期报校党委备案。

  第十条团支部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和公示。如果暂时对推荐对象不能形成统一意见,不宜草率做出决定,应对推荐对象有针对性的继续开展培养工作,待确有明显进步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推荐有效期限为两年,在有效期限内若出现违纪等不良行为,可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 推荐对象因专业变更、就业、升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推荐表》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的党、团组织。

第四章 “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三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司其职,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通过教育,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不断在团员中壮大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要以党校、业余团校、学马列、学党章小组为阵地,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使广大团员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五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通过各种教育和锻炼手段,坚定团员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使“推优”工作做到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接受广大团员青年的监督,对于违反制度被列入推荐对象的应予撤消。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在校学生团员,28岁以下青年教工的推优入党工作,可根据青工特点,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校团委。

 

共青团湖北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7312

(责任编辑:许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