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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团属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2017年05月04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是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素质、实践动手能力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贯彻学校721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推动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蓬勃开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热情,不断健全完善学校团属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属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创新创业类报告、创新创业实践训练活动、创新创业类竞赛、创新创业典型培育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1.大学生创新创业类报告活动。包括大学生“求索”科技讲坛、“凌云学子”沙龙、“翱翔”创业沙龙等。
      2.大学生创新创业类项目培育。包括大学生科研基金立项资助、大学生高水平论文及专利资助、课外学术科技作品重点项目资助、重点创业项目资助、“菁英”科技创新团队立项资助等。
      3.大学生创新创业类竞赛。包括全国、全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全省“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学校“创新杯”竞赛等。
      4.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培育。包括全国“小平科技创新团队”、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全国创业英雄、学校“十佳科技之星”等评选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我校团属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实施校、院两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 学校团属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科技学术活动的规划、领导、组织、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和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共同担任,成员由团委、学工部、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学工部、招就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同志及各院党政领导共同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
      第五条 各学院共青团开展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由科研副院长或学院党委副书记负责,组建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指导委员会,指导学院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培育学生创新创业人才,选拔优秀科技作品、科研成果、创业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支持,确保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有序实施。
 

第三章  大学生创新创业类报告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组织形式:
      1.大学生“求索”科技讲坛。由校团委、校学生会主办,各学院承办。瞄准学院相关专业学生的需求,邀请相关学术领域校外知名专家学者登台授课,为相关专业学生做学术辅导、答疑解惑。每年举办20期左右。
      2.大学生“翱翔”创业沙龙。由校团委主办,大学生科技协会承办,旨在通过邀请知名企业家、杰出校友、创业导师做辅导报告,分享创业心得,提升创业能力。每年不少于2期。
      3.大学生“凌云学子”沙龙。由校团委主办,大学生科技协会承办,旨在通过邀请我校创新创业青年典型与广大湖工学子分享参赛、创业、科研训练的收获和经验,为同学们树立榜样,激发更多在校学生投身创新创业活动。 每年不少于1期。
第六条 大学生“求索”科技讲坛讲师课酬由校团委(50%)和承办学院(50%)共同承担。讲座结束后,校团委承担部分的课酬将通过学校财务处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具体标准详见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大学生创新创业类项目培育的立项与管理

      1.大学生科研基金立项
  第七条 研究时间:采用奇数年立项申请,偶数年结题审核。
      第八条 项目立项:凡我校正式注册的本、专科生均可在奇数年9月向学校申请大学生科研项目基金。申请基金的科研项目必须是学生在专业教师指导下以学生为主完成的科研项目。由学生提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原理、技术 性能、实用价值、实施计划、研究经费等书面材料并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项目基金的科研项目必须体现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原则上每人每学年限报1项。由校团委、大学生科协组织专家于当年4月进行立项评审。项目评审通过后,发文并通知所在学院团委,根据项目评审情况,每个项目资助600-1200元不等。项目经费以助研助学金的形式发放给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  过程监督
  (1)科研基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团委、科协应对其执行过程实施监督,定期检查其进度。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遇到特殊情况离开该项目研究达三个月以上,由所在学院安排新的负责人,并报校团委和科协备案。
  (3)对不认真执行计划、经费使用不当者,校团委有权冻结该经费,中止或撤消其计划,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收回已开支经费。
  第十条  项目结题
  (1)课题研究跨年进行,项目批准之日即为研究开始,结题时间原则上在次年的9月,优秀成果可报名参加学校“创新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2)项目按计划完成者必须进行结题审核。
  (3)经过努力未能达到申请书的技术指标者,也要写出技术总结和研究报告,经专家评议,团委审核后同意后方可结题。
      (4)中止计划实施,中途撤消的项目,应写出情况报告,经审计经费开支,由校团委审核同意后予以撤消。
      2.大学生高水平论文及专利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对象及条件
      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当年研究的课外学术科技成果,且须为第一作者,第一作者单位须为湖北工业大学。
      第十二条 资助数量
      论文、专著奖励数量不设上限,各学院专利奖励数量上限为10+X,X为学院专利年度目标任务数,专利仅资助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不予资助。
      第十三条 资助标准
      类别 类型 金额(元)/篇 备注
      学术论文 SCI收录 1000*IF,不超过1万元 以正式发表为准;
      IF为影响因子,以上一年度公布的影响因子为准。
      EI收录期刊论文 1200
      EI收录会议论文 800
      ISTP收录 1000
      CSSCI收录 1000
      学术著作 撰写学术专著 5000 以正式出版发行为准
      翻译或主编学术著作、编著文学艺术类作品 3000
      专利 发明专利 3000 以正式授权为准
      实用新型专利 500
      同一篇论文同时被SCI、EI收录,只资助一次。
      第十四条 资助款报销流程
     (1)提交报销材料。报销须向校团委提交如下报销材料:
     ◆专利、论文报销登记表;
     ◆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论文原件(外文论文须提供专业机构开具的论文检索报告);
     ◆专利申请费用发票、论文或科研费用发票,发票须由指导教师、分团委书记、作者本人签字;
     ◆发票查验结果纸质版。
    (2)领取报销单。提交报销材料一周后到团委办公室领取报销单和相关报销材料。
    (3)财务处报销。将报销单和报销材料提交财务处财务大厅。
      3.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重点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偶数年)
      第十五条 为使我校创新创业实践向更高层次迈进,每年稳定培育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成果参加学术科技大赛,校团委将在偶数年10月邀请专家对“创新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获奖作品进行评审,遴选出若干科技发明制作类、自然科学学术论文类和哲学社会科学类调查报告或学术论文进行重点资助,备战全国高水平科技竞赛。
      第十六条 申请程序
     (1)根据当年通知要求,以学院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须提供立项申请书、项目预算、项目研究计划等材料,就项目类别、项目来源、国内外同类课题研究情况、项目创新性、阶段性获奖或成果情况、应用价值及前景、预期目标和成果、项目组成员等进行说明。
     (2)团委将于偶数年10月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最终确定资助项目,由团委发文予以公布。
     (3)鼓励学科交叉型科研项目的申请。涉及多个学院的,由牵头学院负责项目申请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与经费资助
      次年3月,团委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验收结题,要求如下:
     (1)结题须提供以下材料:
      ◆实验数据或图纸;
      ◆实物产品或模型;
      ◆现场演示或图片影像资料;
      ◆至少1篇公开发表的高水平论文(原则上指三大检索或核心论文);
      ◆相同或相关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家专利部门的专利授权,或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用证明等;
      ◆结题报告;
      ◆科技查新报告。
    (2)经费资助标准:10000-40000 元。科技含量高、制作投入大的生产型科研项目每项不超过40000元,低投入的生产生活、教研方面的小发明、小制作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项目每项不超过 20000元。
      第十八条 经费拨付:成果结题经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实际支出凭发票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论文、专利等作为资助项目结题必须完成的科技作品不再享受学校奖励,但如成果在科技作品竞赛获奖,仍享受竞赛奖励。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直接划拨项目所在学院的学工办使用,由学院负责管理。报销时由指导教师、党委副书记、分团委书记、学生负责人在票据上共同签字后,到团委找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报销。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团委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结题后,将在全校通报全部项目完成情况。
      4.大学生创业类重点项目立项与管理(奇数年)
      第二十二条 为热情营造大学生投身创业的良好氛围,为学生创业提供有利条件,搭建广阔舞台,不断激发广大学生的创造力,培养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将遴选培育一批创业计划类、公益创业类、创业实践类、MBA专项类、电子商务专项类等各类别高水平创业项目,全力备战“创青春”创业大赛等国家、省级创业大赛。
      第二十三条 申请程序
     (1)根据当年通知要求,以学院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须提供立项申请书、项目预算、项目研究计划等材料,就项目类别、项目来源、国内外同类课题研究情况、项目创新性、阶段性获奖或成果情况、应用价值及前景、预期发展目标、项目组成员等进行说明。
     (2)团委将于奇数年10月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最终确定资助项目,由团委发文予以公布。
     (3)为鼓励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提倡科技型创业项目积极申报,同时可寻找志趣相投、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同学组成竞赛小组或团队联合申报。涉及到多学院的,由牵头学院负责项目申请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与经费资助
      次年3月,团委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验收结题,要求如下:
     (1)结题须提供以下材料:
       ◆创业项目介绍的相关文本、PPT及视频展示等资料;
       ◆能体现公司业务的产品、网站、注册证明等资料;
       ◆经授权的发明创造、专利或专有技术,申报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专利或专有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项目鉴定书、专利证书等扫描件;
       ◆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情况、营业执照扫描件、税务登记扫描件、组织机构代码扫描件、开户许可证书扫描件、财务报表等资料;
       ◆相同或相关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意见,或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合作证明等;
       ◆能展示企业文化和成果的其他资料。
     (2)经费资助标准:10000-30000 元。科技型创业项目根据其技术每项不超过30000元,创意类、服务类、电商类等项目每项不超过 10000元。
      第二十五条 经费拨付:项目结题经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实际支出凭发票实报实销。
      第二十六条资助经费直接划拨项目所在学院的学工办使用,由学院负责管理。报销时由指导教师、党委副书记、分团委书记、学生负责人在票据上共同签字后,到团委找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报销。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团委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结题后,将在全校通报全部项目完成情况。
      5.大学生“菁英”科技创新团队选拔与资助
      第二十八条 申报对象:在学术研究、科技竞赛、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显示较大潜力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包括创业团队、课题团队、科技社团、工作室等),原则上团队人数不少于10人。
      第二十九条 申报条件:
     (1)团队要有明确的学术研究领域,专注于特定学科或特定课题的学术前沿领域,团队成立时间不少于5年,特别有研究前景的团队可以放宽至2年。
     (2)鼓励依托学院重点实验室、课题团队、项目小组等开展科技创新的学生团队积极申报;鼓励长期坚持创新训练,有较好基础,形成一定特色和成效的学生科研团队积极申报;鼓励长期在专业教师或导师指导下,参与教师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学生团队积极申报。
     (3)团队有规范的组织形态,组织运作机制、创新培育计划等,具有良好的发展态势。
     (4)团队有稳定的指导教师团队,原则上要求指导教师研究方向与团队学生专业方向基本一致;学生团队组建鼓励跨年级的梯队培养机制和跨专业的人员交流机制,鼓励“研究生带动本科生、高年级带动低年级”的梯级建设模式,同时,原则上要求团队学生在团队正式命名建设后,如不被淘汰,不能随意流动到其他导师进行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以保证团队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5)团队须取得一定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如在“挑战杯”、“创青春”、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高水平科技竞赛中获奖;发表三大检索、中文核心等高水平学术论文;参加国际、全国高水平学术会议;阶段性成果已投入应用或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等。
     (6)具有明确的未来两年研究目标及预期成果的可行计划,且具备执行计划的现实条件和基础;
     (7)有固定的支持体系,应具备固定的活动场所、稳定的指导教师团队以及研究经费等。
      第三十条 经费资助:
     (1)团队建设经费:入选团队按2万/队的标准进行经费支持,用于支持团队进行建设。经费分两年拨付,前期拨付70%,成果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30%。团队在建设培育过程中,校团委将对其过程实施监督,定期检查其进度,督促其按照建设计划有序推进,对不认真执行计划、经费使用不当者,校团委有权冻结其经费开支,直至中止或撤消,并追究负责人责任,收回已开支经费。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学校将组织团队成果汇报展示,建设期满,学校将组织团队答辩会,组织专家对创新团队的运行机制、项目培育、阶段性成果等进行综合验收,决定是否拨付30%的后期资助经费。
     (2)团队持续发展经费:学校将从通过验收的团队中遴选运行良好、机制完善、成果突出的团队,给予正式命名和持续经费支持,保障团队的长期建设和稳步发展,为团队培育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第五章  大学生创新创业类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1.“创新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偶数年)
      第三十一条 大赛宗旨
      为促进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掘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遴选出一批优秀的学生科技发明制作、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调查报告或学术论文进行强化培育,备战次年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第三十二条 参赛程序
     (1)当年5月学校统一下发通知,9月以学院为单位上报参赛作品,9月底学校进行终审决赛(详见每年参赛通知)。
     (2)终审决赛将组织专家组对参赛作品进行评审,根据当年最怕质量评选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组织奖若干,由学校发文表彰。
     (3)获奖作品学校将发放奖励,奖励直接拨到获奖作品所在学院的学工办,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和团委书记签字审核,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
     (4)“创新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系全国“挑战杯”的校内选拔赛,原则上不参加“创新杯”竞赛的作品,将视为自动放弃“挑战杯”参赛资格。
      2.“创新杯”大学生创业大赛(奇数年)
      第三十三条 大赛宗旨
      为促进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的蓬勃开展,切实提升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水平,遴选一批创业基础好、市场前景广阔的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培育,备战次年全国“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
      第三十四条  参赛程序
     (1)当年5月学校统一下发通知,9月以学院为单位上报参赛作品,9月底学校进行终审决赛(详见每年参赛通知)。
     (2)终审决赛将组织专家组对参赛作品进行评审,根据当年最怕质量评选出金奖、银奖、铜奖、优秀组织奖若干,由学校发文表彰。
     (3)获奖作品学校将发放奖励,奖励直接拨到获奖作品所在学院的学工办,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和团委书记签字审核,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
     (4)学校将对“创新杯”获奖作品进行奖励,“创新杯”大学生创业竞赛系全国“创青春”大赛的校内选拔赛,原则上不参加“创新杯”的作品,将视为自动放弃“创青春”参赛资格。
      第三十五条  全国、全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全省“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国家级、省级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组织工作由团委负责,具体通知及安排详见当年全国、湖北省大赛章程。
 

第六章  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培育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校团委以“十佳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为基础,评选和培育在科技创新和自主创业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和团队参与全国“小平科技创新团队”、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全国创业英雄、全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湖北省优秀学子奖等双创典型的评选表彰活动,国家级、省级评选要求详见当年评选通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大学生“十佳科技之星”申报对象
      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三十八条 申报条件
      1.在国家、省级、市级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等竞赛或典型评选活动中获奖者;
      2.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议,并独立提交个人学术论文者;
      3.在国家、省级或其他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专著、教材、编著、译著者;
      4.取得国内外专利或已被相关机构受理的专利获得者;
      5.以我校学生为发明人,经中国版权局正式登记并授予计算机软件证书者;
      6.科研成果被国家、省级、市级及相关政府部门采用或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完成人;
      7.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或科技开发的成果通过国家、部级或省厅局级、市级鉴定者;
      8.在校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独立发表文章者;
      9.能体现学术科研水平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其他条件者。
      符合上述条件2项及以上者,且优秀成果中至少有2项为第一作者的,经推荐或自荐,均可参与学校大学生“十佳科技之星”的评选。
      第三十九条 评选办法及奖励
      1.个人自荐与学院推荐。每年十一月,学生按照评选要求自主向所在学院团委报名,学院在开展初评基础上,推荐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团队参加校级评审。
      2.学校邀请分管校领导、学工、教务、科技、招就等部门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选产生当年的大学生“十佳科技之星”表彰人选。
      3.评审结果将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学校将为获得“十佳科技之星”荣誉称号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并以助研助学金的形式按照1000元/人(团队)的标准发放奖励,直接由学校财务打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
 

第七章 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认定及奖励

      第四十条 学校将对在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竞赛或评选表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生奖励
      由校团委负责申报,学工部统一下发,标准参照《湖北工业大学大学生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奖励办法》(湖工大学〔2016〕2号)执行。同一作品同时获两项以上奖项,按最高等次奖项给予奖励。研究生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的获奖奖金由研究生院发放。
      第四十二条 指导教师奖励
      1.指导教师奖金: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奖金由教务处下发,具体标准参照《湖北工业大学本科教学奖励实施办法》(湖工大教〔2014〕26号)执行。同一作品同时获得两项以上奖项,按所获最高等次奖项给予奖励。
      2.指导工作量认定
      教师指导学校“创新杯”竞赛,获一等奖及以上,认定为20个学时,同一位教师指导多个作品,按最高奖项认定,多位教师指导由指导教师在核准学时内,按教师之间指导权重认定,如指导的相同作品获得省级及以上竞赛奖励,则按照教务处学科竞赛办法进行学时认定;指导“菁英”科技创新团队通过建设期满后答辩,认定为32个学时,列入长期持续建设的,此后按32学时/年的标准认定,多位教师指导在核准学时内按照指导权重认定。课酬由教务处统一发放。
      第四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劳务费发放标准
      学校根据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需要,不定期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报告沙龙、项目评审、作品辅导等活动,在活动结束后由财务处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级别 发放上限
      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艺术家 3000元/0.5天
      高级职称 2000元/0.5天
      副高级职称 1000元/0.5天
      中级职称 500元/0.5天
      初级职称 200元/0.5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鼓励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院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湖北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7年5月4日

(责任编辑:许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