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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09月18日 00:00  点击: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遵照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社团是由我校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湖北工业大学党委统一领导本校学生社团工作。要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高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

第六条 共青团湖北工业大学委员会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切实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生社团团工委,建立健全团组织。挂靠在各学院进行管理的学生社团,须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的领导下,由学院团委、学生会负责管理;挂靠在职能部门管理的社团,须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会组织(含校院两级学生会)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学生会主席团须有1人专门负责学生社团工作。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八条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申请成立新社团须在每学期初按照类别向湖北工业大学学生会递交成立申请,且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10名及以上学生联合发起,热爱社团工作,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架构、工作规划等;

3.有固定的社团挂靠管理单位和至少1名社团指导老师;

4.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负责人资料、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活动管理制度等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于每年3月或9月向湖北工业大学学生会递交以下材料:完整的社团章程、社团负责人简历(含联系方式以及10名以上社团发起人名单)、指导老师意见及签字、挂靠管理单位签字及盖章。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材料后,湖北工业大学学生会将在材料审核完毕后择期举行新社团成立答辩,通过答辩的社团将报校团委审批,通过审批后进入一学期的试运行期,期间学生会将对新社团进行监督及指导,试运行期满表现良好,即可正式注册成立为校级社团。

第九条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会在每年5月对各校级社团实行年审再注册制度,并开展社团年度星级评比,每个校级社团应如实填写年审表并按照清单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明,按照要求提交社团工作报告并,并根据前期评审情况进行现场答辩,校团委及学生会将对社团章程、学年内所开展的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面向全体社团公示社团年审和评比结果:

1.年审须提交社团章程、社团规模(核心成员8人以上)、成员构成(正式成员15人以上)、社团负责人情况、年度活动总结、社团活动清单(每学年至少面向全校学生开展1-2次具有影响力的社团活动、6次及以上服务会员的中小型活动)、指导教师及挂靠管理单位意见、报账单据、活动图文视频、媒体宣传资料,及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的材料。

2.年审和评比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校学生会将给予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学生社团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3.年审和评比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社团将不予再注册,社团自动撤销校级社团资格,不能再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须由指导教师和挂靠管理单位出具意见,向校学生会提交变更申请,并在校团委批准后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和学生会将直接予以注销:

1.社团本身或开展活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校纪校规;

2.学生社团自行申请对社团进行解散;

3.利用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活动,背离社团宗旨,影响恶劣;

4.有严重财务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

5.年审和评比不合格,通知其停止活动予以整改,但未见好转,不服管理者;

6.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7.一个学期内连续未开展任何社团活动超过一个月者;

8.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的;

9.宣传材料未经社联会审批即张贴,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按学年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社团会员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与社团负责人联系,以便社团更好的服务会员。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通过年审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五章 指导教师聘任及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提升社团活动层次,打造学生社团文化精品,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指导老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促进学生社团规范化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等工作指导。

第十七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热爱学生社团工作,具有与社团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必须为我校在职教职工,每个社团可聘请1-2名指导教师,需聘请指导教师的社团由校团委、校学生会和挂靠管理单位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程序

1.采用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与社团邀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社团指导教师,有意向者可以直接到校团委报名。

2.校团委、学生会组织及挂靠单位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考察。在各社团确定指导老师之后,填写《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社团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并于每学期社团注册时交由学生会备案。

3.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由校团委每学年聘任一次,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待遇

1.学校为被聘任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颁发聘书。

2.社团指导教师指导社团开展活动,原则上要求每次指导时间不少于90分钟,不少于4次/学期,按照2学时/次计算,每学年即为16学时,如果超过16学时,按照2学时/次计算,每学年总指导课时以20学时计算封顶。指导社团或者社团成果获国家级表彰按照6学时/项认定,获得省级表彰按4学时/项认定,获得学校五星级社团或优秀社团指导教师按2学时/项认定,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时,按最高奖项认定,获奖项目学时认定最高不超过6学时。

3.每年年终由团委认定工作量,该工作量计入教师社会服务工作量。课酬按教学课酬标准及办法,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1.平时考核。查阅《学生社团活动指导手册》中的指导教师工作记录,对指导情况进行全面掌握,确保指导效果和质量,同时作为学时认定和课酬发放的重要依据。

2.年度考核。由校团委组织考核,每年11月份考核一次。考核采取教师自评、社团评议、团委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3.考核不合格者,校团委、校学生会有权终止聘任。

4.学校每年将评选一定比例的社团优秀指导教师。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湖北工业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质活动。

第二十三条 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预案,报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保卫处批准,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安全、有序进行。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指导教师和挂靠单位签字盖章,向学生会递交申请及校外人士资料,报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保卫处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经党委宣传部、校团委、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同意,并报校党委审批,在所在单位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学生会和挂靠单位申请,并向校团委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老师带队。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会将协助学生社团进行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进行管理和指导,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高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校团委负责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湖北工业大学将根据学校实际,通过校团委、挂靠单位向学生社团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设备等方面的支持,资助社团参加国家级、省级交流展示及竞赛活动,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保证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的健康蓬勃发展。

第三十二条 湖北工业大学团委、学生会将积极通过工作交流、培训锻炼、评比表彰等方式,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表现情况,纳入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记录等综合素质评价,使学生社团真正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工业大学所有校、院级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工大团[2005]23号《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下次年审前按照有关规定修改、完善社团相关制度及信息。


 

共青团湖北工业大学委员会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会 

    2017年9月18日

 
(责任编辑:孟子毅)